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A***8号小客车从民乐县*区出发行驶至*区被民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4mg/100ml。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5月22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意见书;甘肃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