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乡**村**组**号,住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5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黑N****5号车途径逊克县建设路京华禾木幼儿园门前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17mg/100mL,属醉酒状态。2021年2月1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88.57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的黑N****5号机动车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3.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血液内酒精含量不满120毫克/100毫升,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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