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2710,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组,现住白水县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XXXX#“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从白水县西固镇东固村出发沿独宜公路(白水段)由东向西行驶到北矿十字口西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169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7mg/100ml。查获后田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2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田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田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