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湖南省吉首市**组,住湖南省吉首市**组,电话1807435****,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石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桐油坪吃宵夜,期间喝了2白酒和1瓶啤酒。22时许,田某某驾驶湘******棕色五菱牌小车载2名朋友一起离开,从桐油坪走西环向吉凤**组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吉首市**道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9.64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