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3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湖南省吉首市**组,住湖南省吉首市**组,电话1807435****,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石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桐油坪吃宵夜,期间喝了2白酒和1瓶啤酒。22时许,田某某驾驶湘******棕色五菱牌小车载2名朋友一起离开,从桐油坪走西环向吉凤**组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吉首市**道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9.64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