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72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村民,现住**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轿车,沿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经开区管委会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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