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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5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3********,*族,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25日被渭南市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5月20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崇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崇业路派出所南10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92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渭南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3}毒检字第0940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106.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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