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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4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群众,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房,工作单位为惠州市**电子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路**城**花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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