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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豫L9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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