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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自滔河乡某某社区往滔河乡三岔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滔河乡政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96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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