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3********,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X****号小型轿车,沿海安市中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北侧时,被海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