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故城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路**胡同**号,住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故城县郑口镇广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源商厦附近时,被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所送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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