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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9时左右至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朋友吃饭期间饮酒,23时左右,田某某到家后驾驶云******号“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由昆明市五华区**街**停车场出发,23时23分许,行驶至云南省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口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9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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