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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期**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0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家乐福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8.5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田某甲在疫情期间积极捐款,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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