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黄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行驶。23时19分许,当田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距光耀三路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对田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查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03mg/100ml和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