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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豫RA8W**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张衡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明山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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