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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9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单元**楼**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358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田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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