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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4********,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M****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妻子王某某从凯里市下司镇良田坝往凯里经济开发区行驶,21时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经济开发区上瑞线1929公里300米下司新大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田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08.5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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