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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金威啤酒厂路段,车辆在路口等待信号灯通行时,王某某驾驶的粤B20****号小型轿车与其追尾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2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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