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松林店**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涞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张定公路(原保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涞水县涞水新城高速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对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23.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毫克/100毫升,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为晚上十一点以后,行人较少,危险程度较小,且未造成交通事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