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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826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茫**镇**村**栋**单元**室;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栋**单元**室,系青**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载着杨某某从**小区出发,欲送杨某某回家,当甄某某驾驶车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5.1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甄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甄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85.14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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