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商丹园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丙、董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商丹园区管委会将商丹园区**电动车厂一期围墙工程交由**村承建,**村村委会决定由村民集资入股,由郭某甲牵头负责施工。张某甲因嫌集资入股利润低,欲通过**村原村主任郭某乙单独承包围墙工程未果。于2015年1月伙同任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多次找郭某乙索要工程。郭某甲开始施工后,张某甲组织人员持械到工地阻挡施工,并到郭某乙家闹事。任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还将郭某乙约至**咖啡厅,任某某、赵某某威胁郭某乙如不给工程,让其村干部当不下去。郭某乙拒绝后,张某甲便举报郭某乙受贿,郭某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后郭某甲迫于任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压力,将**电动车厂一期围墙工程中原**路以西的工程交由张某甲承建,最终张某甲施工建设部分工程总造价198万元余元。王某甲在张某甲处入股13万,但随后又退股,其本人未在该工程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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