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琼BF****号小型轿车,自陵水县英州镇高速路出入口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英州宾馆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海大道英州中队前路段处时被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冯 敬
检察官助理:黄再波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