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酒店营销经理,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学院**栋**,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上班,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陪客户喝了2两白酒。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龙华区**路**号**大厦*8楼**火锅店和朋友王某乙等四人一起吃夜宵,期间,王某甲喝了一杯泰谷牌啤酒,随后坐车回游艇度假酒店。次日凌晨零时许,王某甲驾驶琼A6****翼虎牌小型客车从酒店出发,途经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与文坛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6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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