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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A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民警查获归案,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扣视频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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