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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6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小学教师,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艳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外海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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