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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1********,大专文化,环县木钵镇曹旗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8日)。
环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其同事王某乙、拓某某、张某某在木钵镇街道“思鄕林”饭馆吃饭喝酒后,王某甲于当晚21时50分驾驶甘ME***号小型客车从饭馆门口启动车辆掉头由南向北行驶10多米就被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随后王某甲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51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安部2019年4月19日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42-201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明确自2019年5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26日,环县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样委托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仍然依据已被代替的鉴定依据即GA/T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补充到新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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