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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会宁县会师镇312线1966KM处路段时被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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