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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世界城**小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鄂F*****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樊城区大庆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东路与长征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59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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