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屯昌县**镇**村与王某乙等人吃饭喝酒,随后王某甲无证驾驶一辆琼CC****号两轮摩托车从屯昌县**镇往县城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途经屯昌县**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口头传唤至屯昌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取样,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论为:送检王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黄志刚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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