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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739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L****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路口处时,与戎某某驾驶的浙BT****号小型轿车及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4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对方向行驶时右转弯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交通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车辆轨迹、事故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四)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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