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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8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0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0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未随车携带驾驶号牌为青CB5****的轻型栏板货车(货运),沿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直行,行驶到华夏大道与禹阳路交叉路口,与沿华夏大道由东往西左转弯的由厉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浙G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已赔偿并谅解)。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厉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查获视频录像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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