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冀A*****号白色路虎牌SUV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后,又由东向西行驶至经贸大学西门右转进入学府支路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9.3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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