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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3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甘H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古浪街惠民小区路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9.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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