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路**号**室。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省道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高速公路立交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