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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持有机动车C3D型驾驶证。2020年3月15日中午,其在家中与王某乙等人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王某甲驾驶皖K******号货车至**街上购物。当日下午15时许,王某甲返程途中因道路通行问题与村民郑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郑某某报警。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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