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中共党员,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诸暨市**五金配件厂,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楼**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建东,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诸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楼某某均为诸暨市**镇**村人,两人原来关系较好。2012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100万元农行贷款以2分月利息转贷给楼某某,一年非法获利16.2万元;2013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190万元农行贷款以2分月利息转贷给楼某某,一年非法获利31.92万元;2014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295万元农行贷款以2分月利息转贷给楼某某,一年非法获利49.56万元。以上三次高利转贷获取的利息差金额合计97.6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诸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系高利转贷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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