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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94****,汉族,大专文化,网络主播,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号,住址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灰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微信平台与薛某某(微信昵称“鹦俊威鹉”,另案处理)联系交易。同年3月17日,王某某在其母陪同下,前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蓝湖绿城小区薛某某住处,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支付4630元(含300余元鹦鹉食费),薛某某处购买1只灰鹦鹉,放置于家中饲养赏玩。案发后,该只灰鹦鹉被公安机关追缴,并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养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只灰鹦鹉系非洲灰鹦鹉(Psittacula erithacus),属于鹦形目,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Ⅰ的动物。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鹦鹉照片;2.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3.证人汤某某的陈述;4.另案处理人薛某某的供述;5.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移送涉案物品清单等书证;6.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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