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上城区**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1日至12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网上购买太阳锥尾鹦鹉1只、大紫胸鹦鹉1只、小白凤头鹦鹉1只,放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天阳棕榈华庭3幢101室自己家中,2019年4月3日被查获,经鉴定,大紫胸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动物均为《CITES公约》二级物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无法查明,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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