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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普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乡**村,现住双辽市辽河第一城北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那木乡**村承包一块荒地,位置在那木乡**村东南1公里处长通公路东侧,租赁荒地面积为11880.23平方米,同年王某某对该块租赁土地通过了国土局核准的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养殖备案面积为11880.23平方米。备案后王某某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圈建院落,现鉴定该院总面积为1.8344公顷,占用双辽市国有林场林地0.7143公顷用于圈建院落、堆放砂石、硬化地面等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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