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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0********,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林某某(另案起诉)商议,由林某某代理王某某在国外的皮草拍卖会购买水貂生皮皮草,并通关进口、硝制加工后在国内交货,王某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某等人代为竞拍水貂生皮皮草的货款、佣金、通关加工费等款项。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润,多次出境或者通过电话委托林某某在境外皮草拍卖会采购水貂生皮共64953张,然后以每张皮草人民币60元-80元的通关加工费,委托林某某将皮草生皮走私进境。随后,林某某以**厂的名义,将上述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厂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并在**厂硝制生产成熟皮后交付给王某某。在此期间,王某某先后将应付给林某某等人的生皮皮草货款、佣金、货款利息、加工通关费和运输费等费用共计8040864.25美元和人民币1474650元,汇入**厂林某某等人指定的“张某某”、“黄某某”等帐户。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批水貂生皮皮草涉嫌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11441833.4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坦白情节,且主动上缴人民币345万元以弥补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上缴的人民币345万元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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