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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区**街**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害人罗某某的微信。罗某某当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的家里问王某某是否有口罩卖,王某某在根本没有任何口罩可卖的情况下,称自己有口罩卖,并与被害人罗某某谈好以一个口罩2元的价格向罗某某卖2万个口罩,当天寄给罗某某,但要求罗某某先支付12000元的订金,剩下的钱货到支付。当日18时许,罗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的家里向王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的账号转入了12000元。收到钱后,王某某没有给罗某某发口罩,并将12000元全部用掉。2020年3月5日罗某某因无法联系到王某某后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王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发还王某某;解除王某某工商银行账号62220240000********的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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