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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名城**室,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是安徽**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现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单位,与会员单位合伙利用邮币卡对投资者进行诈骗。会员单位利用直播间、微信对投资者进行宣传,诱骗投资者购买邮币卡,王某某则在后台操纵邮币卡的价格,先让邮币卡大幅上涨,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入金购买所谓的邮币卡后,再操纵邮币卡突然暴跌,投资者也无法通过平台抛售。2015年王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深圳**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利用邮币卡对投资者实施诈骗,周某某在深圳发展了数个会员公司,其中位于本市福田区**大厦的“深圳**公司”为周某某的会员公司,“深圳**公司”的负责人是赵某某(另案处理),三公司合伙对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实施邮币卡的诈骗。

现查明,王某某伙同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利用“邮币卡”对全国51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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