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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家中,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冒充女性结交男性网友,以充话费、交罚款、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3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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