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学院后勤,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初,田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认购房产赚取佣金为由,诈骗孙某某20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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