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学院后勤,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初,田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认购房产赚取佣金为由,诈骗孙某某20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