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专科毕业,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路**号,住西安市临潼区**小区**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在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路北的**酒店住宿时,对该酒店店总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在交警队上班。2018年7月份,陈某某向王某询问是否能帮忙办理两个机动车驾驶证,王某谎称其朋友是开驾校的,并承诺5000元就可以办两个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9月8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王某5000元,王某收款后将该款偿还个人欠款,直至案发并未为陈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
7.谅解书、收条;
8.在岗表现情况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王某认罪、悔罪,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