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铁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68********,汉族,文盲,深圳**保洁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该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均不起诉,下同),利用保洁工作之便,先后4次进入广西动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馨知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分别停放于佛山西城际动车所内的D3763次列车、D3817次列车的餐车车厢盗窃食品,累计价值人民币1420.34元,其中王个人实得价值人民币29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进入D3763次列车的餐车车厢,窃取鸿运当头啤酒1瓶、青岛啤酒1瓶、思奇香鸭1包、有友凤爪2包、安慕希1瓶等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5.93元。
2.2020年2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进入D3763次列车的餐车车厢,窃取雪花金标纯生啤酒4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2瓶、维他奶柠檬茶2瓶、蓝莓果汁1瓶、华英撕烤官鸭锁骨2袋、马卡龙蛋糕1袋、小鲜肉干1袋、思齐香鸭舌1袋等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4.56元。
3.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进入D3817次列车的餐车车厢,窃取盐焗鸡煲仔饭4盒、香辣豆豉鱼煲仔饭5盒、好粥道八宝粥3罐等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7.05元。
4.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进入D3817次列车的餐车车厢,窃取盐焗鸡煲仔饭4盒、腊味煲仔饭12盒等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2.8元。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王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广州馨知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广西动高餐饮公司的损失,取得了该两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接收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D3850、D3752餐车被盗食品进货价格明细、佛山车城际所深圳**作业人员排班表、佛山西城际所动车组出\入库及股道安排表、微信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贺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等笔录;8.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在办理本案中所扣押物品应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