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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许昌****学校学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一楼大厅一卡坐内,趁被害人王某上卫生间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卡座桌子上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30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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