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0021969********,汉族,高中毕业,现住许昌市东城区***城*苑**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排**号),系许昌市建安区****管理局公务员,中共党员。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1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已提起公诉)盗窃后停放在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学院路交叉口东南角公厕旁东20米道沿上的被害人刁某的一辆红色牛丁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44元),后被民警查获,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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