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7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78********,白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坪**乡**村**界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4时许,在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10号浙江天琪袜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回办公室之际,将李某某放在车间桌上的价值5510元的华为P40Pro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李光令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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