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常熟市**街道**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13时许,至常熟市**街道**区**号门市部,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邱某某暂挂于该门市部外衣架上的价值人民币4675元的华为手机1部。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在被害人报警后、常熟市公安局立案前将赃物手机主动退赔给被害人邱某某,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1部(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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