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乐某某**乡**村村书记期间,擅自改装自家用电线路进行窃电。案发后王某某补缴电费人民币26426.58元,同时缴纳罚金人民币79279.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某某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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