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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镇**五金日杂店员工。

2020年4月8日,王某某和同事于某某到东明镇送货,于某某从工作包内取东西时,不慎将包里加油使用的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掉落在正驾驶座位下。于某某下车后,王某某将该卡装入自己的兜内。2020年4月11日下午6时许,王某某从该卡内分三次支取5500元用于网络赌博。后王某某得知孙某某报案,王某某到农业银行准备将钱还入孙某某的卡内,因孙某某已经将卡挂失,导致银行卡被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孙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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