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9********,**,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楼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义乌市1970文创园小龙翻大江酒吧内,趁被害人叶某某不注意之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放在酒吧卡座上一只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730元)后逃离现场。被盗手机现已被被害人叶某某找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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