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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6日15时许,6月7日15时许,6月9日9时许,先后三次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地下**层**超市盗窃该超市防晒霜、原味麦片等商品,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65.7元。被不起诉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退赃、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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